捐助章程
Home > 基金會簡介 > 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名稱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張錦文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動國內醫院管理邁入專業化、國際化之領域,輔導、培訓及鼓勵國內醫院管理人員,促進台灣醫界之發展,進而提升我國醫療照護品質及民眾健康之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學士路九十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第二章 業務 | |
第四條 |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提升台灣醫院管理水準。 二、 設置獎學金,鼓勵醫管系、所表現優良之學生。 三、 頒發最佳論文獎,鼓勵學者、教授及研究生等從事論文研究與發表。 四、 舉辦各種醫務管理學術與實務活動以及發行出版品。 五、 邀請國際醫務管理大師來台演說,促進國際醫務管理界學術與實務交流及民眾健康之目的。 六、 輔導醫院醫務管理相關問題。 七、 辦理促進全國民眾健康之活動。 |
第三章 經費 | |
第五條 | 本會由張錦文教授、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等機構共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團體之捐助。 |
第六條 |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前項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
第四章 組織 | |
第七條 |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十五人。 一、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但連選連任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每屆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三、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由董事會遴聘之。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屆滿依前條規定遴選之,連選得連任。董事因故出缺時亦同,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相推選之,綜理本會一切業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董事之聘任及解聘。 二、執行長之聘任。 三、會務計畫、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劃。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督。 八、其他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一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年至少開會兩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禁止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董事推選一人為主席。 |
第十二條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修訂。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法人解散或目的事業變更之決議。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數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董事長之命,負責實際業務之執行。 |
第十四條 | 本會之組織編制、工作人員管理、待遇支給及財務處理等辦法另訂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六條 |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七條 | 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具,提請董事會核議後執行,並於年度終了後編具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書、財產目錄,送請董事會認可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章 附則 | |
第十八條 | 本會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